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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四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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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3 18: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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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税务总局29日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问题,提示纳税人注意四大事项。

    一是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二是纳税人在2005年取得两处以上(含两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纳税人2005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上述第二条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四是2005年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纳税人,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注意自行申报有关事项,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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