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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如何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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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6: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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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会计帐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帐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帐簿。”《会计法》不仅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帐,还对设置会计帐簿的种类作出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其他辅助帐簿,也称备查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设置其他辅助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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