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由于坏账准备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盈利情况,实务中特别需要按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认真把握,为进一步提高坏账准备的核算质量,笔者愿与同行共同商讨一下坏账准备核算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谈一点拙见。
一、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不能直接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但这不等于说企业的所有应收款项都要提取坏账准备。比如,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虽然都属于应收款项,却不能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因为相对于应收账款来讲,应收票据(尤其是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即使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也只有在应收票据逾期仍未能收回,并已将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转入应收账款后,才能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同样,对预付账款,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也应在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全部或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后,再对已转入其他应收款部分计提坏账准备,而未转入其他应收款部分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二、坏账损失的转回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已确认的坏账损失收回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而笔者认为,对于已确认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先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再将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而不应直接从“银行存款”科目转入“坏账准备”或直接冲减“管理费用”。虽然这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都一样,但第二种方法反映的信息更为全面。一方面便于分析债务人财务状况,反映出债务人企图重新建立其信誉的愿望,以确认将来是否与其进行财务往来;另一方面使“管理费用”和“坏账准备”这两个会计科目核算更加清晰。
三、坏账准备核算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处理及建议
1、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法准予确认,并按实际发生额做税前扣除。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按相关信息自行确定。由于我国“三角债”等问题还相当严重,有些企业的信誉程度还不高,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比率一般都高于5‰,从而造成了税法规定与企业自身提取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笔者认为,对于这部分永久性差异,企业在税前应分如下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1)提取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为借方余额或虽为贷方余额但小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即坏账准备账面余额低于按税法规定(5‰)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应调整的递延税款为:
递延税款=[本期坏账准备应计提额+坏账准备贷方余额-坏账准备借方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且大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即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大于按税法规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应调整的递延税款为:
递延税款=本期坏账准备应计提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2)企业多计提坏账准备需冲回时,应相应冲减递延税款
需冲回的递延税款=本期冲回坏账准备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3)发生坏账损失时,也需要转回该部分递延税款
转回的递延税款=冲销的坏账准备×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例如:A公司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按5‰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坏账时有发生,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将坏账准备计提比率由5‰提高到8‰。以下是该公司1998年-2000年间坏账计提、损失情况,所得税税率33%。
单位:元
│ │ 应收款项余额 │计提│ │ │
│ 时间 │ (扣除应收票 │坏账│ 项目 │ 金额 │
│ │据、预付账款) │比例│ │ │
│1998年1月1日 │ 1 000 000 │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 8 000│
│1998年12月31日│ 2 000 000 │8‰ │计提坏账准备 │ 8 000│
│1998年12月31日│ │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16 000│
│1999年11月30日│ │ │确认坏账损失 │ 5 000│
│1999年12月31日│ 2 500 000 │8‰ │计提坏账准备 │ 9 000│
│1999年12月31日│ │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20 000│
│2000年12月31日│ 2 000 000 │8‰ │计提坏账准备 │-4 000│
│2000年12月31日│ │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16 000│
│ 时间 │ 计算过程 │
│1998年1月1日 │ │
│1998年12月31日│2 000 000×8‰-8 000 │
│1998年12月31日│ │
│1999年11月30日│ │
│1999年12月31日│2 500 000×8‰(16 000-5 000)│
│1999年12月31日│ │
│2000年12月31日│2 000 000×8‰-20 000 │
│2000年12月31日│ │
(1)1998年12月31日,A公司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8000
贷;坏账准备 8000
同时,由于提高了坏账准备计提比率,高于税法所规定的5‰,需要做纳税调整,坏账准备账面余额为贷方8 000元且小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2000000×5‰=10000),则应调整的递延税款=(8000+8000-2000000×5‰)×33%=1 980(元)
借:递延税款 1 98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980
(2)1999年11月30日,确认坏账损失5 000元
借:坏账准备 5 000
贷:应收账款 5 000
同时冲回递延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650
贷:递延税款(转回的递延税款) 1 650
(3)1999年12月31日,A公司计提坏账准备
借:管理费用 9 000
贷:坏账准备 9 000
由于坏账准备账面余额为贷方11 000元(16 0005 000),仍小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2500000×5‰=12500),应调整的递延税款=(9 000+16 000-50002500000×5‰)×33%=2475(元)
借:递延税款 2 4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 475
(4)2000年12月31日,A公司冲回多计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4000
贷:管理费用 4000
同时,冲减递延税款,应冲回的递延税款=4000×33%=1 32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320
贷:递延税款 1 320
2、坏账损失发生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建议
在坏账损失发生后,冲减“应收账款”时,当前的会计制度及税法没有规定冲减相应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在赊销商品时,一方面增加“应收账款”,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在确认坏账损失时,企业应承担的仅为与该部帧爸饔滴袷杖搿毕喽杂Φ摹坝κ照丝睢?而不是含税的应收账款,企业代征增值税所对应的“应收账款”损失不应由企业负担,企业在全额冲减应收账款时,应同时转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为了充分体现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笔者建议在确认坏账损失时,冲减对应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部分,即借记“坏账准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按以上两者之和贷记“应收账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