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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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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6: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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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补贴的情形多种多样,补贴名目各不相同。根据现行规定,对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未形成资产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要上缴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不需上缴的,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上述情况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另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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