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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长期负债利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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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6: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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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务和长期应付款等。在一般情况下,长期负债具有还款期长、金额较大、利息高于流动负债应计利息等特点。长期负债主要他们的会计核算有两个共同的问题:(1)如何处理长期负债费用,即发生的利息等应予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问题。(2)利息费用的记录问题,即企业按照规定利率按期计提的利息应记入哪一个账户。对前者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进行了规范;同时,《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本文主要讨论利息核算的账户问题。

    现行制度对利息核算的规定
    长期负债利息费用的核算账户具有共同点,即不单设“应付利息”科目,而与本金一同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账户反映。对长期借款而言,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外币折合差额,均应计入“长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对长期债券的利息,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应计利息”反映按期计提的利息,即,企业计提应付债券的利息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企业会计制度》长期负债利息核算的缺陷
    为便于讨论,首先分析长期借款及长期债券的利息偿还方式。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可将长期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因此我们可以将常见的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类,即:分期付息和一次支付。企业发行的附息债券同样可以分为分期付息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两类。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负债的利息未区分付息方式,对计提的利息一律计入“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方法欠妥。

    1.将分期支付的利息计入长期负债类账户不符合长期负债的含义。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1年或超过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在分期付息的方式下,其利息支付的时间往往短于1年,可以是月、季度、半年等周期,而此时将该期计提的利息计入长期负债,不能反映其近期偿还债务的义务。

    2.对会计报表的填列造成困难及对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按《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负债表的填列要求,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长期负债项目中扣除,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列“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在实务操作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往往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项目的本金偿还期限来确定,此时,长期负债中部分本金的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但其需要在下一会计年度支付的利息仍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中反映,造成“流动负债合计”项目虚减,而“长期负债合计”项目虚增,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不便于报表使用者分析其短期偿债的义务。

    3.不符合债权人、债务人核算之间的对应关系。企业的应付债券对于债权人而言,体现为其“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中,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债券,在每期结账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此时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持有的长期债券的本金以及到期还本债券应计的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所计提的利息单独在“应收利息”中反映。而此时企业(债务人)将该部分利息一并并入“应付债券”处理,将债务、债权人会计核算之间天然的对应关系人为地撕裂。(为简化讨论,不考虑溢折价)

    完善长期负债利息核算的建议
    1.对长期负债利息费用的核算,应按付息方式进行划分。利息为到期一次支付,则在相应的长期负债账户核算。如企业发行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支付的利息,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如为到期一次支付,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2.增设“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分期支付的利息。企业发行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以及长期借款的付息方式为分期支付的,其按期计提的利息应记入“应付利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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