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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涉外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我国涉外优惠下政策的制定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一是弥补综合投资环境的不足;二是作为对外资的某些性政策的补偿。如对外资的进入领域、投资规模、出资及持股比例、外汇政策等方面的限制,需要用税收优惠予以补偿;三是对外资的外部效应、(如其技术溢出效应、管理溢出效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效应等)的激励。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现阶段综合投资环境已有了很大的改观。一方面为我国降低税收优惠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表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应逐步由前两个方面的考虑转向第三个方面,即对外资正的外部效应的激励上来。为此,需要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新定位和思考。
一是涉外税收优惠程度的比较。以涉外企业所得税为例,我国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3%,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世界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措施,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有较大差距。据有关资料,近年我国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到10%,享受的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因此,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的涉外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税收负担水平是比较低的;从涉外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税收负担比较看,目前我国并存着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在坏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列支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外资企业享受比内资企业更为优惠的超国民待遇。另外对涉外企业还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等。据有关资料,近年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达28%,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的3倍以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二是从税收优惠的结构来看,普遍性优惠多,特定的选择性优惠少;在选择性优惠政策中,又以区域优惠为主,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如现行政策规定,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不论其投资项目在种类、利润和风险上有何差异,一律享受“两免三减”;另外,关于再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外国投资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这也属于普遍性优惠。
目前的选择优惠主要是以区域优惠为主,优惠政策倾向于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这种区域性的倾斜优惠已不能适应经济总体发展的要求;在产业优惠上、只对农业、基础设施等几行业的特殊优惠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其他的则不分产业性质采取一刀切的优惠做法,而对社会发展领域的优惠则很少涉及,产业导向的功能明显表现出不足。
三是现行涉外税收优惠对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度不够。表现在:对先进技术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特别是对引进先进技术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加区分的税收优惠,不利于鼓励企业引进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传统专有技术的保护力度、对新技术境内转化为生产力的鼓励力度都显得不足。对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培养周期长、成本高,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里既没有考虑到再教育投资在税前扣除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其成本高的特点,这显然有失公平。并且对个人创新发明的转让收益并未给予更多的优惠,减免税适用面过窄。这些问题都将使我国在与其他国家的人才争夺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是在优惠形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是降低税率、定期减免、退税等直接优惠方式,对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费用扣除等间接优惠运用较少。直接优惠固然有简单明了、透明度高等特点,但在投资者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而非税收饶让政策时,优惠政策并不能落实到投资者身上。而且直接优惠主要适用于盈利企业,对基础产业、能源交通、农业等项目的投资激励作用不大。
五是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表现出明显的过渡性和不规范性。由于现行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历史阶段,按不同时期的政策目标经过多次修订和调整后形成的,在长短期目标、总量和结构目标之间明显缺乏协调,有些甚至相互重叠和冲突,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并不能构成一个协调有序的的动态税收调控目标体系。并且在优惠政策制定上,既有立法机关,也有各级行政部门;在形式上有法律、行政法规、还有繁多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内容上则更为庞杂,既有普遍性优惠,也有诸多特定优惠。而且这些优惠条款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中,政策调整频繁,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透明度也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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