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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收入分配的税式支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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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14: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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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式支出的基本概念
    1.税式支出的含义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税式支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社会经济目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基准税制规定的纳税人法定纳税义务给予减免所放弃的税收收入。

    从上述对税式支出概念的界定中。可以透视出这样几层含义:

    (1)税式支出是一种税收收入的放弃,任何形式的直接支出显然都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某些国家的负所得税制度,从字面上看好像和税式支出有联系,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同属于转移性支出,但实际上,负所得税制度中的补贴是在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低于免征额)支付的,它不是税收收入的放弃,而只能是一种地地道道的直接支出形式。

    (2)税式支出是在基准税制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收减免优惠,基准税制本身的变化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我国营业税法明确规定,2001年以前,金融保险业统一执行8%的税率,但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到5%.这就属于法定基准税率的调整,不可将其视为法定纳税义务基础上的税收减免,所以不属于税式支出。

    (3)税式支出应该具有一定的政策目的,没有特定政策目的的税收减免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例如,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特定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作出的,并不带有特定的政策目的,所以不应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

    (4)税式支出具有法定性,各级政府没有法律依据的随意减免不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税式支出虽然是基准税制基础上的税收调整,但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各地为维护地方利益,置税法的严肃性于不顾而制定的某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政策”不应纳入税式支出的范畴。

    2.税式支出的作用
    (1)税式支出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有力工具。国家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充分发挥税式支出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例如,为了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调动经济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我国税法明文做出了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一系列规定。

    (2)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通过税式支出调整产业结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国家给予更加优惠的减免税待遇;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税式支出是促进地区间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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