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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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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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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可保权益”或“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类财产以及与之有关联的利益。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保障的是他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是客观存在的对这一财产具有的某种权利或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他就能得益;财产遭受损毁,他的利益就会损害,这就是利害关系。中要投保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联的利益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那么他对该项财产就具有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中,由于被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财产具有的可保利益,因此,不但被保险人对于财产的物质本身具有可保利益,而且,对于一种预期的、非物质的利益如运费、租费、利润等也同样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财产保险的一个必要条件和基本的原则。财产保险与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投保人将某项与他没有任何关系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然后以故意制造事故等不道德办法使财产遭受损毁,企图以此得到保险赔款,那就是赌博行为。这既为法律所不容,也失去了保险的本来意义。所以财产保险必须要求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的产生和存在,一是所有权,二是占有权,三是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财产的所有人,财产的受托人、受益人,对财产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对财产享有留置权的人,对财产享有抵押权的人,以及依据租约享有利益的房屋承租人等对财产均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一般在保险开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当财产保险合同签订生效以后,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无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同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此时虽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无可保利益,因此被保险人也不能从保险人处得到任何赔偿。

    财产保险强调可保利益其作用既在于可防止变保险为赌博,避免道德危险外,还可以以可保利益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原则,故其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全部利益,而这种利益通常都用金额来表示,对超过其可保利益的部分,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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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棒极了,无限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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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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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太好了,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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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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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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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无私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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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7: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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