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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纳税激励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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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14: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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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个人所得征税有两个税种: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且由国税、地税分别征收,管理难度大。对此,我们认为在合并两个税种、优化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个人所得纳税激励机制,引导广大纳税人自觉纳税。

    一、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主要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决定,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国家最终是会以社会公益和公共服务的形式全部偿还给纳税人的。在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增加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尝试。

    激励机制是做好工作的原动力。它包括合理的机构和优化的制度两个方面。建立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律的机构,设置人性化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缴税环境,使纳税人从社会公益和公共服务中体察税收的重要,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指导思想。

    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引领民众树立自觉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荣辱观念,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主要任务。

    确立公民的纳税主体地位,让纳税人对税收感兴趣,让税收对纳税人的回报看得见、摸得着,让“用之于民”的税收性质具体化,让纳税人在顺利时多缴税、困难时少流泪,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宗旨。

    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后,必将进一步激发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有鉴于此,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不失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功能的重大举措。

    手续简化,便于操作,部门配合,融入征管,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主要途径。

    广开言路,尊重民意,科学论证,大胆立法,是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重要步骤。

    以建立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为突破口,逐步构建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纳税人权益框架结构,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美好前景。

    二、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内涵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机制应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个方面。

    (一)精神激励
    1、持久开展缴纳个人所得税显著贡献纳税人(以下简称显著贡献纳税人)认定工作

    显著贡献纳税人可以暂定为三种:卓越纳税人、功勋纳税人、明星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只能有一个,那就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笔者的建议标准是:凡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卓越纳税人;凡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3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功勋纳税人;凡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00-2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明星纳税人。如果上述标准可行,根据《中国税务报》2006年5月17日第一版报道的信息,假定厦门市9家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人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额长期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上,8年后将有55人步入明星纳税人的行列;大约16年后,还是这55人将荣获功勋纳税人的头衔;大约24年后,又是这55人将摘取卓越纳税人的桂冠。对三种纳税人(卓越纳税人、功勋纳税人、明星纳税人,下同)的认定不应受时间限制,只要达到标准随时可以办理认定手续。三种纳税人被认定后,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向卓越纳税人颁发证书和额匾,由省级税务机关向功勋纳税人颁发证书和勋章,由市级税务机关向明星纳税人颁发证书和奖章。三种纳税人的认定应由县(市)级税务机关初审,尔后逐级上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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