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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以生产汽车零部件为主的企业。2005年,A公司另外开设了一家宾馆,以经营餐饮、住宿为主。为了便于管理,A公司对宾馆实行了个人承包经营。按照协议约定:承包人向公司年上缴定额承包费48万元后的所得为承包人所有。2005年度,因宾馆经营不善,当年扣除所上缴的承包费后实际亏损14万元。那么,对宾馆经营发生的亏损是否可以在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79号)文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由此,对承包人的经营亏损(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弥补应分不同情况:
一、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人的经营所得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应承包人的经营亏损也应当在出包方即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规定予以税前弥补;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方式的,其经营亏损已在出包方税前弥补,但根据合同约定,实际亏损的承担者为承包人,对承包人经营期间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持续承包经营期限内抵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由此可见,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人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一个年度为单位计算纳税,对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不允许在以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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