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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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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2 18: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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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储蓄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人身保险合同于缴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且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地增长。这种积存的准备金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价值,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这种价值一般又称之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在一般保险单内往往会表列各保险年度的不没收价值,或说明不没收价值的计算方法,使投保人可以随时了解他在保险期间所拥有的权利。

    保险人对保险单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终将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以不同方式返还给投保方,有时是用现金给付,亦可以以改保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的方式来提供不没收给付,例如:

    ⒈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用返还现金的方式办理退保手续。现行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8条规定,交付保险费一周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一周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愿继续保险,可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按规定给付退保金。也就是按照表列各保险年度的退保金额表的金额,用现金给付方式返还给投保方。

    ⒉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缴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合同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类型的保险,这种改保只是保险金额有所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少。

    ⒊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也就是将不没收价值作为一次趸交保险费,用以改保与原保险合同同一保险金额的死亡保险,至于保险期间能否维持到原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有所缩短,则将取决于当时积存的不没收价值的多寡。如果当时不没收价值抵充一次趸交保险费不足以维持到原保单到期日,保险期限将根据金额大小相应缩短,如足以维持到原保险届满之时,则原保险期间不变,如果抵交到原保险期后仍有多余,则剩余部分还可用以抵充购买展期生存保险。此项展期生存保险的保险期间等同于原保险期,而生存保险金额取决于剩余金额的大小。

    ⒋如保险效力维持到保险期届满,则以生存保险金给付的方式返还不没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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