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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员的隐性收入与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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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1 14: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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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的职业联赛使中国的足球产业迅速红火。一些球队主力队员的年收入超过百万元,与欧洲球员相比并不逊色。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收入可以分为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对于球员的显性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通过俱乐部代扣代缴方式,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关键是球员的隐性收入,它们来源广,数量大,隐蔽性强。主动缴纳这部分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球员很少,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

    球员隐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暗合同的价差收入。
    为了逃避足协的限薪令和税收征管,多数球员和俱乐部都签署明暗两份合同。俱乐部往往都会按照明面合同上的金额缴税,而按暗面合同付给球员收入。通常明面合同与暗面合同上的金额要相差3倍以上。由于同为受益方,对于这笔明暗合同的价差收入,俱乐部和球员本人都讳莫如深。税务部门很难掌握这些信息。

    2.巨额奖金收入。
    我国足球运动员的收入主要由工资、出场费、补贴、奖金构成。工资一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的是俱乐部代扣代缴,所以一般都能征收上来。但球员大部分收入是通过出场费、训练补贴、奖金等现金形式获得的。只要俱乐部和球员双方达成默契,税务部门很难知晓俱乐部的真实财务收支。

    3.广告及代言收入。
    随着我国足球产业的日益壮大,一些足球运动员的商业价值逐渐提高。利用踢球比赛的间隙,为企业做广告或做品牌代言人,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球员获取收入的重要途径。这部分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法》上被归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该法规定,对劳务报酬畸高的要加征税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劳务报酬畸高”的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依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由于广告所得应缴税款完全由企业代扣代缴,所以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广告商是否已足额代缴。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要么通过明暗两份广告合同规避税收征缴,要么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逃避加成征收,进而造成税收流失。

    4.自筹发票报销获得收入。
    有些俱乐部给每名球员每月一定金额的报销额度,允许球员自筹发票报销以避开纳税,将俱乐部实际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转化为俱乐部消耗支付的一部分。同时俱乐部也在账目上巧立“广告费”、“球员转让权费用”等名目,从而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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