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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俗话说“明枪易躲,暗箭难防”,明码标价的违规罚款能让绝大多数市民提防着,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合同条款却常常被忽略,成了“暗箭”,冷不丁就叫人中招了。日前,在河南,一辆不到8万元的二手车,由于多年没有缴纳养路费,被罚以近50万元的滞纳金,创下了滞纳金的一个新记录。更可怕的是,如此“天价”滞纳金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
拖欠养路费日息1%,年息365%,是银行贷款利率的62倍
滞纳金猛于虎。
2006年7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一辆车由于多年没有缴纳养路,被罚以总额达到49万多元的滞纳金。
据了解,该车自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有缴纳养路费。而根据征稽收费标准,该车应交养路费本金59040元、滞纳金389894元、罚款177120元,还应交附加费本金22960元、滞纳金75813元以及运管费本金7872元、滞纳金25993元、罚款1000元,共计约76万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
该车车主张伟拿到罚单的时候,已经目瞪口呆,“这是我买的二手车,一共才花了8万多元钱。这下一下子要70多万元,滞纳金就差不多50万元,这也太多了吧!”
而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是有法可依的。可是如果把这一“合法”的滞纳金和银行利息进行比较,就会得到一个更为吃惊的结果: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是5.85%,而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贷款利率的62倍!
纠错成本如此之高,法律专家认为其不合法也不合情理。
拖欠后翻番速度超过高利贷
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养征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上海目前没有出现此类“天价”滞纳金罚单,但是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滞纳金罚单还是经常有。
陈淑芳是去年年底买的车,因为是年底买车,新车还没上路,她以为不用立刻就交养路费。为了图个方便想等明年办年审时再一起交,加上自己工作繁忙,她也就把这个事给忘了。
结果等到第二年她去办年审的时候,办公人员告诉她,因为没有及时缴养路费,得多交几千元滞纳金。经过了解后,陈淑芳才知道,原来新车自拿了行驶证之日起10天内要交养路费,否则就得交滞纳金了。
“想想真是冤枉,白白多交了怎么多钱!”陈淑芳对记者诉苦说,“我又不是故意不交,问题是我真的没有看到任何有关的提示或通知,责任并不完全在我!这些收费部门自己没有把宣传通知的工作做好,现在却理直气壮地来收钱,真让人难以接受。”
与陈淑芳的埋怨相对应的是,交通部门却认为征收滞纳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有法可依。养征科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1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费额30%至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至100%的罚款。
记者进行粗略估算,养路费一般按月、季、年缴纳,按照上海的养路费征收标准,私家车一般年交养路费约3000元,如果车主拖欠一年的养路费,被交通部门查到后,本金和滞纳金、罚款三项合计约16950元,如果拖欠2年的养路费,三项费用合计就是44850元,三年就是71700元……这其中,滞纳金又占绝大部分,而且随着时间成倍翻番,因为养路费一旦拖欠,其滞纳金则“驴打滚”似的翻番。
一般来说,欠养路费半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1.8倍,欠1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3.65倍;欠两年时,滞纳金是所欠本金的7.3倍。“交通规费的算法很麻烦,反正欠的时间越长,滞纳金就会越多,其增长速度也越快,会对车主造成很大的损失。”养征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滞纳金每日的金额1%看起来不起眼,但它们产生利息的速度比得上高利贷!”车主陈淑芳感叹地说。
该收多少面临法律尴尬
那么,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收取标准是否有据可依呢?
据介绍,车辆欠缴养路费,一旦被查到就收取滞纳金,这是根据1992年1月1日,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的。其中二十一条规定:滞纳金的收取是按天计算的,每天的数额为所欠养路费的1%。
其实施《办法》规定:对偷逃费用的车辆,除要缴本金外,交通部门还要对其罚款。偷逃养路费3个月以上的车辆,将处以应缴养路费50%的罚款;连续偷逃6个月以上,处以应缴养路费50%~100%的罚款;对无牌行驶和报停后行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同时处以应缴养路费2倍的罚款。
由此看来,好像交通部门对欠费车辆开出”天价”罚单,是有据可依的。
“对欠缴养路费收取一定的滞纳金总体上应该说是合法的,但是收取这么高额的滞纳金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完全不合理。”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对记者说,“国和想想,如果比银行利息还高上很多倍,甚至上百倍,可以说它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
吴冬表示,在国家法律的层面,对于养路费天价滞纳金,我们找不出明确支持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比如,如果养路费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它明显不合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其一,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种类,其二,行政处罚不允许一事二罚(既罚款又罚滞纳金),其三,不合乎该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如果将养路费比照税收征管,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滞纳金”的收取标准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32条)。以国家税法、税款之严肃,偷税欠税性质之严重,滞纳金收取标准尚且只是每日“万分之五”,法律地位、欠缴性质低微得多的养路费,滞纳金收取标准何以反而更高(20倍)呢?
吴冬认为,从性质上看,养路费的滞纳金应该属于合同违约金。由于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享受到了交通部门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因此他们一旦逾期缴款费,必然造成服务提供方的一些损失,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交通规费滞纳金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它体现了对收款方资金的补偿。
但是依照《合同法》,同样无法认定天价滞纳金的合法性,如该法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表明“合同违约金”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并不支持“过分高”的违约惩罚;此外,“违约金”本身是当事人自主“约定”的结果,而养路费滞纳金标准的设定,显然并没有这样一个“自主约定”民事协商过程。
不难看出,对于养路费天价滞纳金,与其说是“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如说它折射了法律本身的尴尬——既是部门规章不合情理的尴尬,也是关于养路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及其适用缺乏明确法律界定的尴尬。显然,消除这种尴尬,不仅事关广大车主交费的公平,更事关国家法制的严肃规范,不容小视,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对待。
有“钓鱼执法”之嫌
但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的是,49万元天价滞纳金罚单的诞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养路费主管部门征缴催收的义务被忽略。根据规定,当车主欠缴养路费时,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七日内补缴费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次事件中,车主是正规上牌的车,为何十几年来,交通部门没有催促过车主缴纳养路费用?为何在车主拖欠养路费十几年当中,没有申请过强制执行?
吴冬认为,目前不少政府部门和垄断性企业经常疏忽自己的义务,却强求市民履行义务,稍有迟延又以滞纳金来“重罚”,有失公平。
更大的问题,还是在执法者方面。由于天价滞纳金的存在,而且随着时间会不断翻番。显然,车主拖欠对执法者而言是“有暴利可图”的,这容易导致执法者“钓鱼执法”的滋生。
所谓“钓鱼执法”,也就是故意纵容违法乃至亲自导演违法,然后抓现行获取“执法收益”。显然,“天价滞纳金”也完全可能导致“钓鱼执法”:因为车主拖欠对执法者而言是暴利,所以执法者放弃或懈怠自己的稽查职责,完全不催促车主按时缴纳养路费,反而专等车主拖欠以便开出天价罚单。(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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