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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折扣帐务处理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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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3 15: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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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但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运用不恰当的地方,笔者认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先看以下例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117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1700元,贷:应收帐款11700元。
    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 11500元(10000X98%+17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但现行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

    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财务费用200元(10000*2%);
    贷:应收帐款1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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