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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10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立案。这标志着费率自由化作为提高我国保险市场化程度的重要一环,其实施步骤正在加快。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韩国早在1994年便开始推进车险费率自由化,其积累的经验可供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借鉴。
实行费率自由化的背景
随着世界保险业开放和自由化的趋势以及韩国保险市场规模的增大,外国对韩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要求越来越高。当时韩国汽车保险市场现状是:车险市场有多家市场主体,已形成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体系,但车险费率仍采用协定费率;保险公司仍然采取扩大市场占有率为主的经营战略;保险费率的精算、核保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及统计资料的体系化采集等保险公司基础运作方面的竞争力落后于外国保险公司。由此可见,在开放和自由化的市场环境中,韩国保险公司很有可能被淘汰。为了加强自身的竞争力,韩国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开始实行车险费率自由化。
车险费率自由化的过程
韩国保险监管部门为了缓和对汽车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客户认同费率自由化,对车险费率分阶段逐步实行自由化。
在车险费率实行自由化之前(1994年),各保险公司使用由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委员会(现保险开发院)制定的共同费率(即协定费率),根据监督部门批准的费率标准来统一进行风险分类,确定费率和展业标准,最终确定保险费。1994年4月在上浮下调系数上采用浮动费率;1995年8月在投保年限费率上采用浮动费率;1996年8月在基本保费上采用浮动费率;1998年8月扩大基本保费中的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2000年4月,随着实行附加保费的自由化,基本保费中的浮动费率的浮动范围被废除。计划要在2002年4月以前,各公司对自己纯保费制定不同费率,实现纯保费的差别化。
车险费率自由化的效用
车险费率自由化后,保险公司的费率精算能力、核保技术、产品开发及统计资料的体系化采集能力有所提高,即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提高。保险公司之间的费率竞争导致保险费率下降,从而使投保人支付较低的保险费。
韩国在车险费率自由化之前,过分强调了汽车保险保障受害人的利益的社会性,而淡化了反映保险特征的产品和费率,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保险产品都相同。由于费率自由化,各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各自独特的保险产品。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于2000年5月开始开发并销售因特网上的保险产品(iRegent.com),该产品与传统的私用汽车保险的赔偿内容相同,但费率比传统保险产品低8%。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于2001年7月开发销售了高保障型保险产品(A-TOP)。随之引起了其他保险公司纷纷独自开发出自己的保险产品,有些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出了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随着纯保险费的自由化及专业性汽车保险公司的成立,将会出现许多以网上交易等方式销售的低保费保险产品以及保障范围和保费千差万别的新型产品。
汽车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为通过代理人或者营销人员销售。但是因为存在过多的手续费、销售报酬以及过低的合同维持率,汽车保险业一直存在着高费用、低效率的情况。随着车险费率的自由化,各保险公司为了增强竞争力相继改善了销售方式。2000年3月恢复了曾一度废止的电话销售方式。为了推进汽车保险的网上销售,承认根据电子商务基本法第16条规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签名及其效力,并允许使用电子签名来进行投保。2000年1月开始通过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保险代理人可以直接在银行窗口销售保险产品。如今正推行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银行保险模式。
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费率是保险市场的价格,如果价格不是由市场来决定,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要考虑供求状况。而且决定保险费率的因素会因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同而有实质上的差异。统一定价以行政手段实行“共保”抹煞了这其间的差异,必然束缚保险公司的竞争积极性。现行费率制度安排上的缺陷通过限制竞争而保护了落后,使某些公司可以为目前的经营成绩而沾沾自喜,而不必下工夫在改进服务上做文章,保险公司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了。车险费率自由化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培育;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优质服务;有利于促进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顺应了国际保险惯例,符合合同公平原则,可以加速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步伐。
其次,我国车险费率改革应分阶段逐步推进。韩国曾分阶段地引入了折扣贴现率、投保人特定费率(投保年限费率及违反交通法规纪录费率),并在基本保费的基础上适用浮动费率。直到1998年才废除了浮动费率制度,引进了根据保险公司各自特点自行制定的自由费率制度。先实行附加保险费率的自由化,再等时机成熟时实行纯保费的差别化。为了缓和对汽车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车险消费者认同费率自由化,应对车险费率分阶段逐步实行自由化。
再次,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独自开发新车险产品及相关服务,使费率竞争和产品及服务竞争并驾齐驱。韩国车险费率自由化后的车险产品开发战略有四种类型:扩大保障范围,增收保费;降低附加保费(开发网上销售专用保险产品);根据保险条件调整保险费;在传统汽车保险产品的基础上,开发长期储蓄型产品。这对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后新产品开发及服务竞争很有参考价值。
最后,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为降低业务成本,各保险公司应创新销售渠道,大力发展车险营销的电子化及银行保险。由于车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代理制度成为我国现行车险市场营销模式的主流。但代理制度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代理人利用代理制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费用逐渐成为不合理的成本负担;代理人的违法代理行为引发的后果也成为制约代理人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电子商务,尤其是B2C模式的出现,将引发保险领域的一场新的竞争。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机动车辆保险是最适合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的业务之一。另外,开展银行保险业务,有利于利用银行覆盖面广泛的营业网点及其客户资源,有利于降低业务成本,为在费率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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