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红保险销售管理,保证销售品质,促进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分红保险销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开展分红销售工作的寿险分支机构。
第二章 销售区域
第三条 分红保险销售地域统一由总公司营销部审批,未经批准的地区一律不得销售。
第四条 获准销售分红保险的分支机构,在扩大销售区域前,必须事先报总公司营销部审核批准。
第三章 业务人员销售资格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正式业务人员方可销售分红保险:
(1) 高中以上学历;
(2) 在平安连续从事个人寿险销售工作一年以上;
(3) 无任何违纪违规及客户投诉记录;
(4) 持有有效的分红保险销售证书。
第四章 销售人员增员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机构应根据总公司营销部年末下达的次年分红保险业务计划及本机构人力状况制订相应的年度增员计划,并于十二月十五前上报总公司营销部审批,批准后可方执行;
第八条 各机构每期增员计划实施后必须将本期增员总数、增员标准、培训状况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营销部备案。
第五章 分红保险销售资格管理
第九条 分红保险销售资格认定权属于总公司营销部。各机构受总公司营销部委托具体实施本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具有分红产品资格的业务人员将获得总公司营销部颁发的分红产品销售资格代码和产品销售证书。销售代码由总公司营销部统一管理,销售证书由总公司统一制作,各机构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一条 对持有分红保险销售证书的业务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销售资格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分红保险销售资格重审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分红保险回执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将正式保单送至客户手中,必须及时将客户亲笔签名的回执上交公司,契约部将其输入电脑后核发佣金。
第七章 宣传与促销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与分红保险相关的各项宣传与促销活动由总公司营销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机构需要举办有关分红保险的宣传与促销活动时,须事先将活动方案和宣传、促销活动中所使用的文稿、广告等上报总公司营销部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八章 业务员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由营销部、客服部联合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客户进行随机抽样回访,发现业务人员在销售分红保险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按照《分红保险销售违规行为处理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通融、变通,以维护公司相关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
第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而导致客户退保的,一律无条件追回已发佣金,并视具体状况和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营业部半年内累计现出现三次因业务员违规而导致客户解除保险合同或投诉的,除对业务员本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外,取消该营业部分红保险销售资格。
第九章 问题件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问题件是指业务人员在销售分红保险过程中存在违反《分红保险销售违规处理细则》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业务,或引起客户投诉的业务。
第二十条 凡由于上述违规行为而产生的问题件,必须由所在机构客户服务部主管、营销部主管及违规业务员所在营业部经理或区经理一起前往客户处,向客户致歉并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征得客户的理解或同意后,补办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若客户要求退保,则无论承保时间,予以全额退保。
第二十一条 对因其它违规行为而产生的问题件,由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或报总公司营销部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各分支机构营销部每月一次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营销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机构处理过程上遇有特殊问题或规定以外的情形发生,应及时将详细情况上报总公司营销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公司营销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其它相关规定有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