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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保险代理人减负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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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16: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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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保险营销员征税标准本月起开始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比例将从25%上调至40%,这意味着保险营销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下降,税负将有不同程度的减少。
保险代理人长期以来承担着过重的税负,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者,税负减少比例比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
万元佣金到手不过四五千
对这样的减负政策,大部分代理人自然表示欢迎,但兴奋度却有限:“展业成本从25%提高到40%,虽说税收相对减少,但还是有限,本质上没有多少变化。”某老牌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深寿险代理人郭女士帮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假设代理人每月佣金为1万元,扣除5.5%的营业税,去掉40%的展业成本,还要从剩下的应税收入中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一名代理人正常的展业成本包括交通费、交际费、办公用品、打印成本、助理费等等,这些都需要代理人自己支付,再加上社保费,甚至有些理赔的客户无法到公司进行体检、验伤,需要医生外出,一次200元的费用也由代理人来承担。这样算下来,一个代理人每月的展业成本至少在四五千元。即使代理人的月佣金达到1万元,实际到手不过才4000多元。
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还常常单方面制定和改变代理人管理规定、奖惩制度和福利措施等,直接影响代理人的行动甚至收入。因此对于保险代理人来说,真正的收入不是看工资单,而是看可支配的收入是多少。
所谓底薪实为虚晃一枪
对于外界日益高涨的改善保险营销员境遇的呼声,很多公司都宣称有底薪,记者就在网上看到友邦保险、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许多保险公司在招聘寿险代理人时,都会承诺给新人每月800~3000元不等的底薪。实际上,这种底薪严格来说叫做责任底薪,同样和代理人的业绩挂钩,如果新人在当月没有业绩,同样也拿不到这部分津贴。
也有寿险公司声称即使代理人当月没有完成业绩同样可以拿到底薪,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这种底薪同样是有条件的。新人是要在往后的一段时间内将不足的业绩补回,否则一样会将先前的底薪扣除。“能在新人期拿满责任底薪数的人并不多,一百个人中有两三个就不错了。”带过不少新人的郭女士深有感触。
解决边缘人身份才是关键
对于国家采取的减免赋税政策,保险公司自然是正面响应,但一触及更深的代理人境遇问题,便三缄其口。对于敢于扛起“职员制”大旗的恒安标准人寿,业内的态度也是有所保留,只承认“职员制”是个新的方式,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公司,将来的发展如何还很难下定论。毕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将147万的营销人员吸收消化为内部员工需要付出惊人的成本。曾炒得沸沸扬扬的中航三星人寿的“韩国培训风暴”也只停留在第一期,后面似乎就再也没有动作。
保险代理人对于国内保险业的重要性,可以从有关数据中看出:我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约40%来自各种代理人,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约80%来自个人代理。而就是这样一部分人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既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无法享受到内勤人员的任何福利待遇,也不拥有如其他代理商一样和生产商平等的法律地位。
有业内人士表示,从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国内的保险营销模式仍是适应市场情况、效率比较高的销售模式,在未来几年,甚至十几年都是有生命力的。但重要问题是,要尽快把营销员的法律地位明确下来。税收减负虽然可以给营销员带来最直接的福利,却还没有触及改变营销员社会地位的根本问题。前段时间,保监会相关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表示,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希望减轻税收负担只是所有变革中的第一步。
保险常识
地下保单 隐患无穷
名词解
所谓“地下保单”和“走私保单”,通常是指一些境外保险机构所签发的承保内地居民人寿保险的保单,因此其准确称呼是“境外保单”。此处所说的“境外”, 是指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主要指香港和澳门。
境外保单的投保和签发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内地居民在港澳地区旅游、探亲或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向设在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投保和承保的行为都在当地完成。港澳地区保险公司为此签发的保单虽然规避了我国法律和港澳地区当地的法律,但对投保者来说保障保险利益的实现存在一定的风险。
另外一种情形是,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通过种种渠道,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其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保单、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港澳当地签发保单。此类保单违反了我国《保险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也不符合港澳当地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地下保单”和“走私保单”都属此类保单。
一点通
相比较而言,一些内地消费者认为境外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信用比境内的保险公司更好,有些境外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也比较高。但其实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地下保单”,隐患无穷。
首先,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开展“地下保险”业务本身是非法的,因为其寿险商品根本就不允许在国内销售,内地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如果发生争议、纠纷,消费者将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第二,按照规定,购买境外保险商品,投保人须到保险公司所在境外注册地签单才有效,否则保单本身的法律效力可能得不到当地司法机关的承认;第三,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可能要到境外进行诉讼,还要聘请国外律师,会付出高额成本,带来诸多不便;第四,内地客户购买“地下保单”,一般都是通过业务员单线联系,不会与境外寿险公司直接接触,因此无法确定业务员与境外寿险公司的关系,也无法确定境外寿险公司是否承认业务员销售的保单;第五,“地下保单”多以外文写成,消费者对该保单内容不一定能了解透彻,容易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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