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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达形式,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群,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死亡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的资金,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在美国,它被称之为LifeSettlement,即生前给付。
生前给付是被保险人在寿险保单尚未到约定的死亡保险金给付之前将其出售或验证的交易总称。从严格意义上讲,生前给付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40年,被称为“现代寿险之父”的埃里泽·怀特(ElizurWhite)在伦敦旅行时就发现有些年迈的人站在拍卖台上供下面的商人评估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卖掉自己的人寿保险单获取资金。现代意义上的生前给付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是由于艾滋并心脏病和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死亡率很高且费用昂贵,一部分被保险人不得不提前转让自己的寿险保单以获得急需的资金。
生前给付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三类:(一)临终者保单交易(ViaticalSettlement)。1989年美国通过州保单交易法,保障这种交易的合法性。患重大疾病或濒临死亡的被保险人可以把自己的人寿保险单卖掉,价格低于即将给付的保险金。收购保险单的投资公司支付现金给被保险人,成为保险单的指定受益人,并承担保单至到期前的缴费义务。收购公司还有权继续转让这份保险单。由于合同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有持许可证的中介人参与交易。(二)年老给付(SeniorSettlement),即指年满65周岁(或70周岁)且保险单面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被保险人可以出售自己的人寿保险单领取现金,不用考虑健康状况。(三)高额转让(HighNetWorthTransaction),主要针对富裕阶层、企业为避税或者秘密转移资产而做出的变现交易,比如将保险单捐赠给慈善机构,后者通过交易实现收入,由于不考虑健康状况,因此同样也有人把它归入第二类。
较常出现交易的主要原因有:个人方面:1.受益人或配偶的原因。受益人可能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被保险人也不愿意再指定受益人的情况,或者提前贴现为配偶建立一个信托基金帐户。2.经济因素。如无力支付保险费;生活费用上涨;长期护理开支巨大;需要补充的医疗看护;或者完成未了心愿。3.理财计划安排。这类交易可以看成是一种投资选择,因为给付额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的部分将视为资本性收益,税率比一般的收入征收得更低;避税,1996年的健康公众法(TheHealthInsurancePortabilityAndAccountability)允许罹患慢性病或晚期病人的交易收入等同于死亡保险金给付,免征联邦所得税。IRS则规定预计余命在2年内的交易收益免征所得税,长于2年的,保费和相关的保单维持成本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方面:1.对持有保单重新审核时发现的陈旧保单,现在已无实际价值的;2.为以前的关键人物(key-man)购买的人寿保险,因为后来的人事变动(退休、跳槽)而使保险单没有实际价值;3.企业合并、重组,法人的灭失;4.慈善机构在得到捐赠的保险单后将其出售实现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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