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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险条款不约束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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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5: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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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偷了,虽然车检过期,但保险公司得赔偿损失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周赞马) 投保人经常遇到一个困惑:明明投了附加险,而保险公司总以基本险为由拒绝赔偿。昨日,市中级法院对一例同类判例做出详尽说明,结论是基本险的条款不能约束附加险。

    法律界人士认为,本案的法律理念对今后保险理赔,将产生“举一反三”的例证效应。

    黄先生有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2005年1月13日,他与中国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签了份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基本险和“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两附加险,保险期限从2005年1月15日至2006年1月14日。其中“全车盗抢险”的投保金额为5.5万元。

    就在签合同后的第5天,这辆轿车就被偷了,黄先生报案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找出一条理由,坚决拒绝赔偿:黄先生行驶证上写的车辆检验合格只到2004年12月,投保时已经过期了。

    尽管保险公司认为拒赔理由非常充分,但是法院没有采纳它的说法。法官说,车辆检验已经过期,这在行驶证上早就写得明明白白,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了。现在,你保险公司再提出这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黄先生签订的保险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得依约赔偿雷先生车辆被盗损失44000元。昨日,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其实,本案分歧最大的焦点问题在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险(基本险)的免责条款能不能适用于全车盗抢险(附加险)。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理解往往大相径庭。比如本案,平安保险就坚持认为,基本险中有规定“行驶证未按规定年检”不予赔偿,这个规定应该涵盖附加险;而黄先生却提出说,附加险没有这个规定。

    对此,市中级法院做出了近1500字的详尽说明。主要理由是:首先,基本险和附加险是根据承保条件所作的划分,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它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应的,两个险种的责任免除条款也是不同的。比如“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或检验不合格”,在车辆损失险中是一种风险,但对“盗抢险”却没有影响。

    其次,尽管附加险中规定“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但是,在盗抢险条款中,已经明确、详细的规定了“责任免除”的七种情形,不存在所谓的“未尽之处”,因此不能适用车损险中的“责任免除”。况且,根据保险法的不利解释原则,在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能适用基本险中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责任免除条款。那么,保险公司早就应该在签订投保单和保险单时,提醒并告知投保人未年检将导致拒赔的结果。现在,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尽了告知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最终,两级法院都认为,基本险的免责条款不能适用于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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