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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出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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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5: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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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营口出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雇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

    据悉,所谓雇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与雇工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雇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雇工单位为本单位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费。按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以雇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雇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月平均工资计算。雇工务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以当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雇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其中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雇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当雇工单位与工伤的雇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国家、省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雇工工伤保险待遇。

    据营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的同志介绍,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将按此《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不仅可以减轻雇工单位的负担,解决广大群众的客观要求,同时还进一步健全了社会保障制度。据了解,到目前营口市共有635户、7311人参加了个体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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