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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不诚信 保险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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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5: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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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3月15日讯(记者 王颖军)记者今天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保监会即将正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提高保险营销员整体素质。

    《办法》要求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同时还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在拿到由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发放的两个证书之后,才可以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据了解,目前我市部分保险营销员只有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没有保监会发放的资格证。

    另外,《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有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险营销员在推销保单的过程中出现不诚信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应该由该营销员所在保险公司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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