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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游泳馆猝死 如何认定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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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15: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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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围绕游泳者猝死一事,游泳馆将华泰保险推上被告席。而最近原告代理律师牟子健先生向本网发来此案的民事诉状。因此,本网将有关报道和牟律师所提供的材料一并发出,供国和参考。

    没有责任就不赔? 游泳馆把华泰保险推上被告席
    昨日,由于拒绝对其承保的公众责任险进行赔偿,华泰保险公司被北京郡王府游泳馆推上了被告席。

    据了解,2005年1月,北京郡王府游泳馆(以下简称“原告”)与华泰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游泳池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年缴保险费4000元,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6年1月9日,一男泳客在原告处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原告的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呼叫120急救车,将该男泳客迅速送往武警总医院,但男泳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武警总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猝死。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后原告向该男泳客的家属给付3.98万元,并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

    被告华泰保险的拒赔理由是,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游客的死亡与原告的经营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本次事故并非由于原告工作上的过错和失误引起,所以不在保险公司承保的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本案代理律师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牟子健认为,猝死属于意外事故,而意外恰恰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另外,除外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处理事故没有责任就不理赔”,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处理事故没有责任就不赔’的说法,将会引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附录】
    民事诉状
    原告:北京郡王府游泳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人民币¥3960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及附加险"游泳池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0000元;2、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年缴保险费¥4000元,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006年1月9日一男泳客在原告处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原告的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呼叫120急救车,将该男泳客迅速送往武警总医院,但男泳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武警总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猝死。同时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及时报险的义务,后原告向该男泳客的家属给付39800元,并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拒绝赔付。

    原告认为:此次事故按照"近因原则"属于意外事件,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全面履行了付费、现场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到位、及时抢救、及时报险的义务,被告拒绝赔付的行为,既违反了保险理赔的"最大诚信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法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案件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保险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北京郡王府游泳馆是保险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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