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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因:投保人小车被焚理赔遭拒 结果: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无故拖延理赔
本报讯胡振艺、记者谢俊报道:价值19.8万元的小车被火烧毁,保险公司却利用保险条款的解释打“擦边球”拒赔,消费者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得到赔偿。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史先生保险赔偿款19.8万元。
2005年7月19日,原告史先生的一辆小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19.8万元等4种险种,缴纳保费4796.16元。保险时间自2005年7月19日零时至2006年7月18日24时,并特别约定保险条款以该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5年修订版为准。
2006年1月13日凌晨3时40分,史先生的车停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万村时起火烧毁,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史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却称,公司的车险条款中有火灾赔付的明确约定,赔偿范围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而且其保险条款第五条也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属于免赔范围”,并要求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
2006年5月26日,史先生在保险公司和他“扯皮”5个月理赔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查明,史先生的小车起火属于外力明火引起,排除了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有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大队的证明,因此属于理赔范围,认为保险公司要求司法鉴定属于无故拖延理赔。另外还认定,史先生的车是在晚间停放时起火,符合保险条款中明确的“车辆使用过程中”,并非保险公司所解释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意思,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史先生保险赔偿款19.8万元,并承担5570元的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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