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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主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由主险合同和本合同的保险单、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 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可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一、护理费:
自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起,保险人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 对应日,按下表给付老年护理费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70-79 80-89 90及以上
老年护理费年给付标准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2倍 保险金额的3倍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身故,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本合同列 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限缴(5年、10年、20年缴清)和年缴(年缴至 40 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及60周岁)等缴费方式,但必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
申领老年护理费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 证明,并提供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老年护理费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 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 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四、被保险人领取老年护理费后,投保人不能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释义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50%; 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0%。
第十条适用于主险合同
一、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不能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
二、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在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 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 在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主险合同减额缴清后,本合同适用“减额缴清”;主险合同保险费垫缴后, 本合同适用“保险费垫缴”,但本合同不单独适用“减额缴清”、“保险费垫缴”。
四、“保险权益的转换”、“合同的转换”、“保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合同。
五、其它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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