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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辞职后继续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发展保
户,骗取保金共计50余万元。日前,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 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 6月,被告人杨某经招聘进入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任营业部营销员。 2000年3月离开该公司。2000年 6月,被告人杨某回到该公司任收展员,后于同年 7月离开公司。2001年5月,被告人杨某冒用该保险业务员的身份,以给保户张某办理一次性趸交保险业务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 9904元。从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先后多次冒充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以为保户办理一次性趸交保险业务、办理追加投资、提前交纳保费等为名,先后骗取17名保户的钱款近50万元。被告人杨某将上述钱款全部非法据为己有。后经告发,被告人杨某被抓获,经进一步侦查成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拒不退缴赃款,给事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从重处罚,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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