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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盗车辆撞死人案,在肇事司机逃逸后,无人买单。28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该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2004年11月19日晚,一辆轿车在汉钢医院前,撞死行人孟某后逃逸。目击者当场报警,并看清肇事车是辆白色桑塔纳轿车。次日,该车被人发现丢弃于汉口一家医院门口。
事后,交管部门认定由肇事车承担全部责任。随后,警方找到了车主禄某。禄某称,该车于案发三天前被盗,他已报案。
去年10月,孟某家属将禄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去年11月,此案开庭。禄某庭上喊冤:“根据法律规定,被盗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应赔偿。”
保险公司也认为自己无责:“禄某投的是商业保险,不是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应承担民事责任,车主禄某不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禄某为该车投过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1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
律师点评(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泉):禄某所投的是商业保险,为何最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这是因为,按《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法规实施前,对于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非强制保险的,参照新交法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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