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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人身保险(1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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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5: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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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投保条件的正式在职、在编员工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对应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其身故处理及遗体(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保险人在对应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身故处理费用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因突发急性病需抢救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每次事故或抢救以300元为限)、输血费、输氧费、敷料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或抢救中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对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2周止。但以上累计给付金额最高分别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十五、进行不合理的医疗及购买公费医疗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
十六、被保险人的床位费;
十七、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九、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或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二十、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二十一、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如发生第一至十三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二、出境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四、一日游(含入境、出境与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如附表一所示。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二、本保险保险金额的分配方式如附表二所示。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原始凭证。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住院医疗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七、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不办理退保。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释义
配 偶: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 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 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 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 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指马术、杂技、训兽等特殊技能。
突发急性病:是指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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