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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认为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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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5: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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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司机刘某将过路行人撞死后,保险公司认为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作出理赔。6月28日,法院审结了此案,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4万元,刘某赔9万余元。

    非法营运的“黑车”泛滥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黑车”司机们也被视为灰色工作群体。今年2月13日12时许,刘某驾轿车载客由南向北沿长江路行驶,将骑小三轮车的仲老太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仲老太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仲老太的家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在诉讼中,法院把苏州某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死者家属诉称,交通事故导致仲老太死亡,他们遭受的损失为2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为该轿车的保险人,刘某为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因此,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余额由刘某承担60%的责任。

    被卷进官司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投保的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车辆,但其收取报酬载客,属于非法营运。因此依据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享有拒赔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4月2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如此约定:“保险车辆属非营业性而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收取报酬载客载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非法从事营运,但是该起事故并非由仲老太或刘某故意造成,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予采信。刘某与仲老太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对仲老太死亡造成的损失,他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的余额内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刘某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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