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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须全额赔偿并退保费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岳林)王女士买了一辆丰田佳美轿车,买车的同时也为这辆车上了5年保险。两年后轿车被盗了,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只能赔8成。双方协商不成,就闹到了法院。近日,思明区法院判某保险公司须全额赔偿,还得退给王女士14953.44元保费。
王女士是在2002年10月买的车,当时一次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五年,保费为59429.58元。保单中含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300960元。2004年10月26日,这辆投保车辆被盗了,王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该案现仍在侦查中。
保险公司提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规定,对全车损失保险应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这张讼争的保单并未对“绝对免赔”进行约定,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说明或者告知原告存在20%绝对免赔责任限制的事项。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保险公司应支付王女士300960元赔偿金。此外,对于被告收取的事故发生后的保费,也应退还,故保险公司得退给王女士余下的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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