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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附加婚嫁金保险(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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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5: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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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主险合同和本合同的保险单、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可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15周岁及以下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婚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创业婚嫁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身故,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限缴(5年、10年缴清)。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申领婚嫁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八条 释义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所缴保险费的50%;趸缴保险费方式的手续费为保险费的10%。

    第九条 适用于主险合同
    一、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能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

    二、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时,本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三、主险合同减额缴清后,本合同适用"减额缴清";主险合同保险费垫缴后,本合同适用"保险费垫缴"。但本合同不单独适用"减额缴清"、"保险费垫缴"。

    四、"保险权益的转换"、"合同的转换"、"保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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