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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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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6: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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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责任:
    一、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曾发生本条上述两项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已交保费作为健康祝福金无息返还给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限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五年限交年交。选择年交方式的,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单载明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本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释义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及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定义如下: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异常增高。
    2、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且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4、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合同的责任范围。

    5、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发生六个月后,经本公司指定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的状态。

    7、脊髓疾病:本合同所述“脊髓疾病”包括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
    9、暴发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萎缩;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肝性脑病。
    10、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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