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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吴某于2001年7月替孩子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投保前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承诺,他只要每年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款项交纳固定的保险金就可以获保并收取红利。但是两年以后,他发现自己再也没有能力供得起保险合同了。无奈之下,他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吴先生诉称:投保后的两年内,一切正常。但到
了2003年8月,吴先生突然发现异常情况―――保险公司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中扣除的保险费由原先约定的每月249元增至399元,提高了150元。吴先生说:“没想到保险公司的保费会逐年增加,到达合同规定的25年后就会由原来第一年的2497元变成每年7万多,对于我这样的工薪阶层哪里受得了啊?”吴先生认为是保险公司欺骗了他,于是决定退保,要求返还已交的全部保险金额。三年来,他总共交了7400多元,但是保险公司只愿意退给他4626.84元。吴先生对此很不满意,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辩称:吴先生这种分红式的保险是按均衡费率计算保险费的长期人寿保险,每年度的保费数额都不一样,按照合同约定所指,是按费率换算。首次签订合同时约定的249元保费并非对续保期保费数额的约定,相反,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续保期的保费应以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为基础,按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公司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每年的费率单独计算的,换算以后由银行自动转账。每年的保费变动后,我们无须向投保人出示新的合同。保险公司要求法庭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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