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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教你机动车三者险保额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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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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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车族来说,每年一次上车险是自己的必修课,尤其是第三者责任险。然而在这种保险出险之后,车主得到的赔付该如何计算,可能很少有人能说清楚。近日,在北京宣判的一个保险案例就让很多车主对这一险种一旦出险后该如何赔付有了深入的了解。

    北京的张女士2003年购买了一部悦达轿车,同年12月,她与人保北京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并支付了有效期为一年的保险费。去年11月,张女士的丈夫在怀柔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车夫死亡。交通队认定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经调解,她与死者的亲属达成14.5万元的赔偿协 议。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她的第三者险保额为10万元。这样一来,自己只需承担一少部分就可以了。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只答应赔偿她7.2万元,不同意按新交法理赔。

    保险公司解释说,他们当时签的保险合同中规定,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赔付,事发后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车辆给予赔付,计算的金额就是7.2万元。由于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出台后,保险公司曾登报宣传,如投保人要求按照新交法索赔,要增加一定的保费,但张女士未增加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原合同赔偿。

    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释没有道理,随后起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却大大出乎张女士的预料。法院判定: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金额7.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所以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

    人保北京分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张女士这样的例子估计以后不会发生,不过现在“人保”销售的第三者责任险价格普遍提高了10%。

    “我们的车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在内,期限均为一年。在去年5月‘新交法’出台之时,我们曾将保险产品的价格普遍提高了10%,因此现在我们的客户持的保单期限均为涨价后的新保单。投保人张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保单签订于2003年年底,事件发生在2004年11月份,中间正好跨越‘新交法’出台和我们提高保费,当然只要张女士及时补交保费,我们是会按照10万元保额全额赔付的。”

    据了解,除人保在内,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都提高了保费。以人保为例,关于第三者责任险,据该公司客户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共有三种最高保额可供选择,分别为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以一台使用两年的捷达车为例,投保这几种三者险分别需要交纳的保费大致分别为800元、1100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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