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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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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6: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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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的下列各项责任,而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1. 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2. 由于雇请中国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3. 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各项,本公司概不负责:
    1. 对于展品和设备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亡。

    责任限额
    最高赔款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责任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金额最高每一个人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采取可能的预防措施,并责成其雇请人员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安全操作,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赔款处理
    1. 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进行抢救,并及时通知本公司。

    2. 索取展览场所建筑物损失赔款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3. 索赔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伤亡人员的残废或死亡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4. 在展览会结束时,如有未了赔案,被保险人应委托他人为其代表,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以便于赔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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