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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忠诚担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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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16: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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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的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在保险期限六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雇员的欺骗、不诚实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如果雇主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本公司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帐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总赔偿限额,针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分项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六条 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如另有其他关于雇员行为或欺骗的担保或保证,本公司对索赔仅负责赔偿或分摊应赔付的比例部分。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对本公司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除非用书面方式,否则有关保险单任何事项或有关本保险单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本公司的通知或为本公司所获知。

    第八条 一经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情况,雇主或其代表(如果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并应在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交本公司索赔的全部细节,提供索赔的证据。

    第九条 如果发生索赔,雇主的所有帐册及其任何有关会计报告应公开由本公司检查。雇主应给予一切消息和帮助,以便本公司用以向雇员或在其资产中取得对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已付或必须负责支付的任何金额的补偿。

    第十条 本公司需要时(取得罪证时由本公司支付费用),雇主应克尽职责对雇员所犯的,并因而在本保险单项下造成索赔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定罪进行起诉。

    第十一条 雇员在雇主手中的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忠实行为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钱,应从本保险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可在七天内以挂号信按其最近获悉的地址通知雇主注销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按比例退回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雇主可在七天内通知本公司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雇主有权获得减去保险已生效的时期按本公司短期费率所支付的保费后的退费。

    第十三条 雇主应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查清其诚实情况,是本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这项查询材料应由雇主保存,索赔时应提交本公司。

    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雇主与本公司之间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后未达成协议,争议应提交仲裁或法院以法律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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