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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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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1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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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荣 杨川 杜强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结合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实际,省劳动保障厅日前制定下发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意见》。《意见》明确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这次工伤待遇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根据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际,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老工伤职工,这次调整待遇适当高一些;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的工伤职工,这次调整待遇相对低一些。其中,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定了一个调整的幅度范围,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实施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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