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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基金启动境外投资 投资人应具6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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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13: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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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9日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获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已于3月14日批准了规范社保基金境外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自2006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工作正式启动。

    基金境外投资人应具6个条件
    规定要求,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应具备6个条件: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达6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在中国境外设立并登记注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构与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境外投资比例不超总资产20%
    规定明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境外投资限于以下投资品种或者工具: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以及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海外投资是拓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分散投资风险、促进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理事会正在积极筹备境外投资的相关工作。

    据了解,被老百姓称为“养命钱”的全国社保基金,成立5年多来,基金规模和投资渠道不断拓展。截至2005年底,基金资产规模已达201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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