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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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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3 13: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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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百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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