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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证券法的修订终于完成。股市的持续走低,使得社会上对这部法律的修订期望很大,但事实上,此次修订结果相当保守和模糊,几乎不涉及体制上的创新。对于金融混业经营、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场外交易等国外已推行多年,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开展起来、仍然在争议过程中的规则,仅在原法条的基础上增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类似模糊语句,没有任何实质性、具体性的推动。盼望通过证券法的修订刺激股市复苏上扬的人不免有些失望。不过,相对于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而制定的过渡期的证券法,此次修订还是对十几年来的证券风云有所反映和推进。此次证券法修订的初衷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完备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力求推动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还没有上市但希望尝试的公司,以及已经在股市上抖过精神的上市公司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关注。
证券发行
所有想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都要经过发行审核这第一关。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把好第一关,新证券法在原有的报送一系列文件、符合一定的经营财务要求和无重大违法行为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发行核准制,而且建立了以下三个制度,加强发行管理。
(一)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并采取承销方式的,还必须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履行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职责。实质上,保荐人是发行人的担保人,不仅担保其发行时的质量,还承担发行人在后期市场运作过程中承担民事责任时的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必须聘请保荐人。保荐人的资格由证监会规定,但门槛非常高,无论在信誉方面还是资金方面都要有雄厚的实力,否则不足以起到担保作用,不能给投资者充足的信心。事实上,这个制度不仅将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职能分了一部分给市场,也将上市后的监管职责分了一部分给保荐人。实践中这个制度已经施行了,保荐人多数由证券公司担任。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就作为保荐人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
(二)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
为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提高发行审核的透明度,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预先披露申请发行上市的有关信息,如不论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是否核准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可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这个制度和保荐人制度的设计原理是一致的,希望通过市场和投资人自己的判断,再加上发审委专家的审核,最大限度地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了发行失败制度
既然给了投资者和市场事先的知情权、选择权,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发行失败的例子。虽然发审委核准了、保荐人也写了保荐书,可是投资者不认可。如果股票发行采取代销方式,代销期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则发行失败。其后果是发行人要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不能让投资者赔到里边。
证券上市和交易
公司证券发行核准了,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就变成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当然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报送一堆文件。新证券法与原证券法(包括原公司法)规定的不同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告事项增多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还必须公告申请文件和一些事项。增加公告的事项: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近年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勤勉尽责甚至弄虚作假,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必须让投资者对他们的情况尽可能地了解,以方便监督。当然,新证券法还增加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增加规定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
实践中,已经采取措施改变了上市公司有进无出、有生无死的不合理状态,上市公司的退市也已有先例,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一方面增强上市公司的危机意识,另一方面也约束了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增加了监管的透明度。同时,如果上市公司不服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决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这个救济机制的有效性可商榷,但毕竟提供给上市公司一个自救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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