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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试题] 2012年环保工程师: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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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07: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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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环保工程师: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铅冶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铅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企业选址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内现有污染源的企业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粗铅及精铅冶炼企业,不适用于铅矿石采选业、再生铅及铅材压延加工等企业(车间或系统),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920-1985 硫酸浓缩尾气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8-198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494-2009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264-199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冶炼工业

指生产铅金属产品(不包括生产再生铅及铅材压延加工产品)的工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指为生产原铅金属而进行的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 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冶炼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铅冶炼工业建设项目。

3.5 企业边界

指铅冶炼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6 企业排放口

指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其它生产废水及雨水排放口。

3.7 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指产生总镍、总镉、总铅、总砷、总汞等水污染物的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3.8 排水量

指企业生产工艺和装置通过企业排放口向企业法定边界外排放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不包括厂区雨水。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铅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0 过量空气系数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be8ed2b.jpg
4.1.2 现有企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fbda3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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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12: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4.1.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1.5 生产区初期降水必须收集并进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初期降水量以初期不低于10mm的降水量控制。两次降水间隔时间在72小时以内的可视为同一次降水。

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1)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实测排水总量(m3)

——某种产品产量(t)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 与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75972bc.jpg
4.2.2 现有企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9937b4ab.jpg

4.2.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5规定的限值。
ebee72bd.jpg
4.2.5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为污染物净化设施排放口。

4.2.6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民用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2.5的规定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该建筑物3m以上。

4.2.7 2011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污染源,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2.5、4.2.6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2.8 铅冶炼炉窑规定过量空气系数为1.7。实测的铅冶炼炉窑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GB/T16157规定,换算为过量空气系数为1.7时的数值。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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