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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迪A8

2011年6月11日证券从业考试 真题 整理汇总(网友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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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5: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交易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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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6: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1.《证券法》时间 1999.7.1
2.代办股份转让        
3.第三方存管的涉及对象     
4.委托人和经济商的权利与义务  
5.上证集合竞价时间  9:15-9:25
6.自营业务的运作原则  决策的自主性 交易的风险性
7.内幕交易   
8.融资融券业务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 集中管理 独立运行 岗位分离
9.标的证券股票符合条件
10.买断式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
11.质押式 买断式回购(涉及内容蛮多的 建议看一下 有些题目不记得了)
12.定向资产管理与集合资产管理(有两三道)
13.清算与交收  
14、某上市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配5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11.05元,计算除权(息)报价。答案好像是9.4  
15分红派息(多选)
16配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多选和判断)
17证券自营,
18质押式回购交易(这个比较多)
18外国合格投资者占股比例多选:
19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在什么情况下的会承担刑事责任
20委托买卖   
21竞价与成交
22交易结算     
23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24网上发行   
25资产管理业务   
26融资融券风险及其控制   
27债券回购交易     

28什么不属于技术风险 考了很多管理风险啊 什么的!
29还是有就是自营
30资产管理
31融资融券
这3个多的惊人
32特别是什么 交易所啊
33登记公司啊
34第三方啊什么的
35报价也挺多的 然后就不记得了
交易:
1.证券市场建立于  年
2.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采用的的交易方式
3.价格优先的成交原则        
4.开立证券账户的合法性概念
5.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6.电脑管理 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办清算业务
多选1.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2.报价驱动的特点
    3.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
    4.开盘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概念
    5.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6.证券账户管理内容
7.etf申购赎回需要遵守的规定

判断
1. 债券分为政府证券 金融证券 公司债券
2. 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远期交易
3. 证券存管的概念
4.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国和来对看交易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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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从题库随机抽选的题   有这时间好好看书吧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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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7: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1.《证券法》时间    1999.7.1
2.代办股份转让: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第三方存管的涉及对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对象: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

4.委托人和经济商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权利(6)       经纪商:拒绝 收取服务费 对违约客户 义务:讲解合同 制定协议 了解客户 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客户保密 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变化 不接受全权委托。
11.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12.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
  (7)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13.在委托买卖证券的过程中,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
  14.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1)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
  (2)按规定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必备条款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3)坚持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4)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5)坚持为客户保密制度。
  (6)如实记录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变化。
  (7)不接受全权委托。


5.上证集合竞价时间  9: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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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7: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5.上证集合竞价时间  9:20-9:25
委托执行
  (1)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2)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
  12.申报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6.自营业务的运作原则  决策的自主性 交易的风险性 收益的不确定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4.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5.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6.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

7.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7种)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8.融资融券业务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 集中管理 独立运行 岗位分离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3)独立运行原则
  (4)岗位分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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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7: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9.标的证券股票符合条件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近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其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对于基准指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指上证综合指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指深证综合指数和中小板指数。
  (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0.质押式 买断式回购(涉及内容蛮多的 建议看一下 有些题目不记得了)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2.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商业银行等。
  8.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9.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10.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11.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15.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16.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国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17.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25.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26.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27.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11.买断式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2.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3.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4.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
  5.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6.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2)仓位限制。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2)仓位控制。


12.定向资产管理与集合资产管理(有两三道)
 1.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3.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5.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6.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7.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6个):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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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7: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13.清算与交收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初始清算交收。
  (2)到期清算交收。
  2.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3.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4.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
  6.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7.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清算;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8.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9.履约金返还规则:双方履约,履约金退还双方;一方履约,一方不履约,履约金给履约的一方;双方均违约,履约金归风险基金。

14、某上市公司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同时按10配5的比例向现有股东配股,配股价格为6.40元。若该公司股票在除权除息日的前收盘价为11.05元,计算除权(息)报价。
(11.05-0.15+6.4*.05)/(1+0.5)=9.4答案是9.4  
15分红派息(多选)
1.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2.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T日)。
  (5)权益登记日(T+3日)。
  (6)除息日(T+4日)。
16配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多选和判断)
4.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5.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6.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7.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

17证券自营,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1.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4.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5.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6.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
  7.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决策的自主性。
  8.决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1.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1)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2)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3)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2.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1)控制运作风险。
  (2)确定运作原则。
  (3)建立运作流程。
  (4)专人负责清算。
  3.自营业务的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4.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权益类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股票基金)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7种)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8外国合格投资者占股比例多选: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0%。
  但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9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在什么情况下的会承担刑事责任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5.《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6.《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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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7: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委托买卖   
委托买卖

  1.委托形式: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
  2.委托内容:证券账号、日期、品种、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时间、有效期、签名、其他内容。
  品种是填写委托单的第一要点。
  3.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         
  4.从委托价格的限制形式看,可以将委托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5.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6.《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7.《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8.债券交易报价组成: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
  9.从2002年3月25日开始,国债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
  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债券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债券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10.委托受理:验证与审单、查验资金及证券。
  11.委托执行
  (1)申报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
  (2)申报方式:有形席位申报、无形席位申报。
  12.申报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21竞价与成交
竞价与成交

  1.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2.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3.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4.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5.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5%。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10.竞价结果: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11.交易费用:佣金、过户费、印花税。
  12.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
  1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
  14.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
  15.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22交易结算     
第五节 交易结算

  1.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2.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3.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注意资金存取及结算流程)

23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1.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普通会员(境内证券公司)        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
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2.证券公司应报送一系列材料,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3.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
  4.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5.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交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6.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7.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8.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24网上发行   
股票网上发行

  1.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2.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经济性;高效性。
  3.网上发行的类型: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4.网上竞价发行的优点: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
  5.网上竞价发行的缺点: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
  6.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竞价发行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事先确定价格        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        抽签决定        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7.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8.股票上网发行申购单位及上限:
  上交所:1000股~9999.9万股但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1000股的整数倍)
  深交所:500股~999 999 500股(500股的整数倍)
  9.股票上网发行操作流程:
  (1)投资者申购(T+0日)。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
  (5)结算与登记。
  10.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4)网下股份登记。

25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1.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3.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5.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6.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7.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6个):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6融资融券风险及其控制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27债券回购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
  (3)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4)业务管理风险。
  (5)信息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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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8: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28什么不属于技术风险 考了很多管理风险啊 什么的!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熟悉)
  (一)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五)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例题】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 )的可能性。
  A.盈利能力下降
  B.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
  C.资产流动性不足
  D.业务管理风险加大
   [答疑编号1153080301]
  『正确答案』BC

29证券自营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1.证券自营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4.柜台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通常交易量较小,交易手续简单、清晰,费时也少。
  5.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根本区别: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营利而自己买卖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6.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确定性。
  7.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决策的自主性。
  8.决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1.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1)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2)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3)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2.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1)控制运作风险。
  (2)确定运作原则。
  (3)建立运作流程。
  (4)专人负责清算。
  3.自营业务的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4.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30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1.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3.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5.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的。
  (2)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
  (3)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4)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5)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6.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7.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6个):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1融资融券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1.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20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作了规定。(新增)
  (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
  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3)独立运行原则
  (4)岗位分离原则
  2.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账户。


32特别是什么 交易所啊
10.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11.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2.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33登记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4.证券交易机制
  (1)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2)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15.证券交易机制目标: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
34第三方啊什么的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8.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35报价也挺多的 然后就不记得了
19.《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20.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10.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11.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2.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13.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14.ETF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交易:
1.证券市场建立于 1986 年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
(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采用的的交易方式:
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

3.价格优先的成交原则  
     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1)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另一种是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2)订单匹配的原则,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例题】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我国采用( )。
  A.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
  B.按比例分配原则、数量优先原则
  C.客户优先原则、做市商优先原则
  D.经纪商优先原则
  [答疑编号1153020103]
  『正确答案』A

4.开立证券账户的合法性概念
合法性:国家法律容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开立证券账户。对不容许的,不准开户。
真实性:真实有效。
5.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上海 深圳  时间是9: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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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7: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6.电脑管理 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办清算业务
第十章 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第一节 证券登记
  1.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
  2.证券登记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3.初始登记是投资者后续进行买卖、转让、质押等流转和处置行为的前提。
  4.按照证券类别和发行情况,可以对证券初始登记进一步划分为股份初始登记、基金募集登记、债券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
  5.发行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对网上和网下发行的结果加以确认。
  6.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7.证券过户登记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可以将证券过户登记划分为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1.证券交易的清算,具体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2.证券交易的交收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
  3.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4.清算与交收的区别。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5.证券交易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6.美国证券市场采取T+3,我国香港市场采取T+2。
  7.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1与T+3。T+1滚动交收目前适用于我国内地市场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T+3滚动交收适用于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8.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1)净额清算原则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2)共同对手方制度
  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3)货银对付原则
  (4)分级结算原则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第三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2.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3.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能划出。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4.最低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5.对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计收。
  6.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
  (1)交易数据接收
  (2)清算
  (3)发送清算结果
  (4)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5)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T+1日16:00),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6)发送交收结果
  (7)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8)交收违约处理
第五节 结算风险及防范
  1.根据成因,可以将证券结算风险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结算银行风险。
  2.信用风险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本金风险”和“价差风险”(价差风险也称“重置风险”)。
  3.证券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1)采用事前防范措施,强化结算参与人的资格管理。
  (2)在共同对手方制度下,通过货银对付交收机制来防范本金风险,保证证券和资金的所有权同时进行实质性交收,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采取盯市制度、收取担保品来防范价差风险。
  (4)建立结算互保金和其他财务资源,防范流动性风险。
  (5)妥善选择结算银行,防范结算银行风险。
  (6)加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部管理,完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软、硬件设施,防止操作风险。
  (7)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的业务规则体系,减少结算行为和结算关系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防范法律风险。
  (8)提高快速处置风险的能力,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4.我国的结算风险防范和管理措施
  (1)事前防范措施
  (2)本金风险的防范措施
  (3)价差风险的防范措施
  (4)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措施
  (5)其他风险的防范措施

多选1.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2.报价驱动的特点
    3.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
    4.开盘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概念
    5.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6.证券账户管理内容
7.etf申购赎回需要遵守的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掌握)(新增)

  证券交易的结算可以划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主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数据接收、清算、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发送交收结果、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交收违约处理等八个环节。

  一、交易数据接收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闭市后,会按约定将证券交易数据通过专门通讯链路传输给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接收数据时,应当核对所接收数据的完整性。

  二、清算
  ▲接收完证券交易数据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一般在当日日终,作为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各结算参与人负责清算的证券交易对应的应收和应付价款进行轧抵处理。在清算过程中,除计算应收和应付价款外,还需将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等税费一并纳入净额清算中。实践中,投资者应收的现金分红、利息,以及转让限售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也会纳入到净额清算中。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滚动交收制度,因此一般来说,不同交易日发生的交易是分开清算的,在同一个交易日发生的交易才会进行轧抵处理。
  ▲除净额清算外,在一些证券品种上还存在逐笔交收制度,如权证的行权、买断式回购的到期结算等。对于实行逐笔交收的证券交易,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将其纳入到净额清算中,而是逐笔计算对应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和应付金额。

  三、发送清算结果
  清算完毕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通过专用通讯网络,将清算结果数据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四、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的清算结果,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资金。
  ▲对于证券,由于客户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卖出超过其实际可卖数量的证券,且证券原先即托管在证券公司,因此证券公司一般不需要专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不过B股市场存在例外。在深圳B股市场,境外投资者可能将证券托管在境外托管机构,而交易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由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收对手是证券公司,投资者卖出证券时,卖出证券需从境外托管机构划付到证券公司,因此对证券公司来说,存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的过程。

  五、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T+1 16:00),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一)证券交收
  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
  ▲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是结算参与人(通常是证券公司)和客户履行双方证券交易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客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直接维护,因此,为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收,证券公司需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证券划付。
  ▲实践中,除ETF、权证等新品种外,现行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证券交收过程与上述流程不同,实际做法是根据成交记录直接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货银对付实施方案,未来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也将按照前述流程组织证券交收。
  (二)资金交收
  因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直接维护客户的资金账户,因此资金交收仅包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这一“集中资金交收”环节,中国结算公司并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资金交收。

  六、发送交收结果
  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在完成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后,会将交收结果发送给结算参与人,供结算参与人对账、向客户提供证券余额查询服务、用于自身系统的前端监控等。另外,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也会在次日开市前,将完成交收后的证券账户余额等数据发送给证券交易所,供证券交易所实行前端监控。
  
  七、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如果结算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结果并妥善估计已达成证券交易的资金净应收或应付的情况,确认其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足额,则可向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申请划出资金,但划出后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备付要求。


判断
1. 债券分为政府证券 金融证券 公司债券

2. 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远期交易

3. 证券存管的概念

4. 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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