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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值易耗品成本差异分摊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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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 14: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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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采用计划成本和分次摊销法核算条件下,对领用低值易耗品成本差异的分摊存在三种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月份终了,结转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分摊的成本差异,记人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即对低值易耗品不论采用何种摊销方法核算,均在第一次领出的当月按其计划成本全额一次分摊成本差异。这种做法,只有在采用一次摊销法情况下,才符合配比原则,在采用分次摊销情况下,则违背配比原则。

    第二种:领用时不分摊成本差异,而在最后一次摊销完后,按计划成本全额分摊成本差异。这种做法与第一种做法本质上没什么不同,只是在分摊时同样违背配比原则,会造成财务数据失真。

    第三种:每期计提摊销成本时,按计提摊销额分摊其成本差异。以五五摊销法为例,其会计处理为:

    1.领用时,借记“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库低值易耗品”科目。

    2.领用时摊销50%,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分摊成本差异,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成本差异”科目。

    3.报废时摊销剩余的50%,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同时分摊成本差异,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低值易耗品成本差异”科目。

    这种方法更符合配比原则,更具合理性。同理,包装物成本差异的分摊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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