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39|回复: 0

打击报复会、统人员如何定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10 15: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李某,在1997年通过篡改会计凭证,隐匿销售事项等活动挪用公款,被该单位会计张某发现,并将李某的行为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告。为此,李某对张某怀恨在心,此后,在2000年8月份,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张某调离会计岗位,去从事仓库保管工作,随后,李某又借口张某年龄较大,不能胜任仓库保管工作,强行解聘了张某。

    问:对总经理李某的行为,其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问:对张某而言,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
    违反《会计法》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名: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网站地图

GMT+8, 2025-4-22 02:3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