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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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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0 15: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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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概况
    该保险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主要经营各类财产保险及经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且业务基本都以经营汽车保险为主,是非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总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就地部分预缴的方式,总公司经营注册地为上海。

    二、案件来源
    2004年7月,苏州市国税稽查局接到匿名来信举报,称某保险公司取得大量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凭证,在费用中进行了列支,以达到冲减销售利润、套取现金作为业务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检查过程
    了解基本情况后,稽查人员直接奔赴该公司对其2003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重点检查报表、主要帐册以及相关科目。该公司采用电脑记帐,营业费用科目数额较大,明细科目多,但设置比较模糊。稽查人员通过对“营业费用”科目的检查,以及核对部分凭证明细摘要内容,发现该科目所包含的费用支出相当杂乱,有办公费用、电话费、养路费等等。为何该企业不通过二级科目分类统一核算呢?为了收集更多有力的证据,稽查人员决定将检查的重点转向原始凭证,尽管该企业原始凭证非常多,预期工作量非常大,但稽查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有疑问的凭证一一列出,认真细致地核对其合法性。经过核查,稽查人员发现查实该公司接受假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51份,白条凭证20份,列入费用支出153.96万元。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该公司的各项列支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虚列各项费用196.11万元

    四、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苏州市国税稽查局审理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决定作如下处理:

    1.追缴所偷企业所得税1348316.38元;
    2.对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674158.19元;
    3.按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49213.55元。
    五、案件启迪
    此案在保险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也给稽查工作带来新的启迪:

    1.利用普通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后,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转向了普通发票,伪造、买卖假发票、空白发票以及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因此在稽查过程中,必须认真核查原始凭证中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2.保险业属于特殊的经营行业,多年来并不是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虽然其在核算保费收入上都比较规范,但他们在费用列支上要求并不严格,往往通过列支不合法的费用单据凭证,以及超标准列支工资和费用的手法,达到冲减销售利润、套取现金作为业务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行为在保险行业中具有普遍性,建议适时开展一次保险公司所得税专项稽查。

    3.加强国税、地税之间的横向联系,建立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提高案件协查效率。

    4.进一步加强会计电算化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利用电脑资料进行查询和分析的能力,以便从中寻找有价值的线索,提高稽查办案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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