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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上海会计》2000年第2期刊载的朱莲美同志《浅谈出售职工住房净损失的帐务处理》一文后,笔者对该文中“用公益金购建职工住房出售的帐务处理”感到有些欠妥,在此谈谈个人的观点与意见。
首先,文中第一部分提到的第二个疑虑:公益金的余额是否仍有100万?从文中所举分录看,在购建职工住房时,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100万,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00万;在出售职工住房后,冲回上述分录。很明显,第二笔分录不存在公益金余额不足的问题。何来疑虑,令人费解。
其次,文中提出用公益金来承担住房出售发生的净损失,笔者认为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同时还可能会引发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当盈余公积余额不足82万,又没有足够的未分配利润来弥补时,盈余公积将会出现借方余额,这样是否合适?因此,笔者建议对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净损失在未设立住房周转金的单位,不妨通过营业外支出予以核算。理由如下:一是企业对职工住房是作为非经营用固定资产予以管理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来进行核算,职工住房为何不可如此核算?笔者认为不妨作如下分录: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820,000;贷记“固定资产清理”820,000。二是例中,职工住房为企业自行购建,公益金仅仅起到核算企业尚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额度的辅助作用,并非实质上减少了企业的盈余公积。因而发生处置损失冲减企业盈余公积,缺乏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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