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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以提供合法的运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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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4: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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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行的货物运输劳务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管理方法作一个比较,人们不难发现,现在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企业范围增加了。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作为接受货物运输劳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仍应该注意,可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提供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具体有开票的合法身份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符合如下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其条件是:

    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其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其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其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其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其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不同时具备六个条件的单位、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或者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是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是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为了强化运输业务的管理,2004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基础上,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就纳税人认定问题,该文件明确:

    (一)适用《管理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如果不符合自开票条件,可以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或者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接受货物运输劳务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从三个渠道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即有资格自行开票的运输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和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将现行的货物运输劳务管理办法与原来的管理方法作一个比较,人们不难发现,现在的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企业范围增加了。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作为接受货物运输劳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仍应该注意,可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并提供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具体有开票的合法身份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符合如下规定条件,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其条件是:

    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其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其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其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其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其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不同时具备六个条件的单位、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或者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一是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是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为了强化运输业务的管理,2004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基础上,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就纳税人认定问题,该文件明确:

    (一)适用《管理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的规定停止执行。

    如果不符合自开票条件,可以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或者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发现,作为接受货物运输劳务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从三个渠道取得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运输发票,即有资格自行开票的运输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发票和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中介机构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符合规定的运输票据
    运输票据也是目前税务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其二、《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压感纸,并按总局新颁布的全国统一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中4位地区代码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码。

    其三、《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其中密码区规格为:92mm×22mm.该文对开具《货运发票》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必须采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开票,手写无效;必须按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有关事项应符合逻辑关系;《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就联运业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决定启用新版联运发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0月30日起停止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对联运业务特别强调严格区分运费与非运费项目,在填开《联运发票》时,必须将运输费用和垫付费用、其他费用分别填开。运输费用项目内容包括: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和代付运费,其中,自备运输工具运费包括公路运费和水路运费,代付运费包括铁路运费、公路运费、水路运费及航空运费。垫付费用项目内容包括:保险费和邮寄费。其他费用内容包括: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及票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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