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66|回复: 7

2011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四章知识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3 1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所有资料全部下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1、证券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
  ⑴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⑶在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⑷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2、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券,询价交易】或证券公司营业柜台【非上市的债券】实现。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也可能有自营买入行为,如在股票承销中采用包销方式发行股票时,若未能全额售出,按照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公司买入;配股过程中,投资者未配部分,如协议中要求包销,也必须由证券公司购入。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一)决策的自主性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风险性
  买卖的收益与损失完全由证券公司自身承担
  (三)收益的不稳定性(因为有风险性存在)
  收益主要来源于低买高卖的价差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善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定。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机构——最高管理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格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4、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法律风险。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管理不善或内控不严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③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①建立防火墙制度。严格分离
  ②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③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④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风险监控
  ⑤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⑥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⑦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⑧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⑨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5: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⑵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⑶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⑶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⑷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⑹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内幕信息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其他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5: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1、加强自律管理
  ⑴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自觉地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自营买卖,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⑵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与自营业务决策的人员分离;
  ⑶严格保密纪律【不泄露、不利用、不打听】;
  ⑷加强员工内部管理
  2、加强监管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2、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交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3万的,处以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 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三)《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四)《刑法》的有关规定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9-13 1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支持一下,非常感谢!!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9-13 1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九月份教材的吗?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9-14 21: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不是九月份的教材吧?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发表于 2011-9-18 02: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9月分的教材上有第五节啊,骗人的!
国和论坛是以专业提供建筑工程、金融会计、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学历认证、计算机及外贸等九大类100多种考试的考试资讯、考试交流、试题资料下载、考试服务和学习交流平台!
回复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最新帖子|国和论坛 ( 京ICP备12043779号-9 )

GMT+8, 2025-4-19 19:19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