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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市地税局在一起涉税行政诉讼中败诉,败诉原因起自一份《税务处理决定书》。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告知内容是这样的:“你单位若不服本税务处理决定,必须先依照本处理决定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告知只字未提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成为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败诉的关键。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告知事项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等各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行政救济途径及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42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必须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而区别具体的告知内容。
对有关纳税问题的税务处理,应明确告知其复议及起诉的前提、途径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纳税问题的税务处理决定,其告知内容应为:纳税人如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就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的前提、途径和期限。
对于除纳税问题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其告知事项应明确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纳税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属于选择复议,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上,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复议和起诉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精神,对行政处罚的告知事项中应当明确行政救济的两条途径及具体期限,因此,对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事项的具体内容应为:你单位若对本税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本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知道本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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