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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险种实务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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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12: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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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案例1:火灾原因不明出险能否赔付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止。
  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某市场内发生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重新进行认定,最终决定认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该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中重新认定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保险车辆由于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保险车辆发生自燃和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是由于在两辆车之间的一个不明原因起火点起火,导致保险车辆受损,而非保险车辆本身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损失的。所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是由于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险车辆受损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试大编辑整理
案例2: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持交通无过错赔偿
  2007年4月25日,龙华迎宾馆司机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将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撞死,交管部门在事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交法明确的“无过错赔偿”原则,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其4万元赔偿金。
  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馆方面以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可以“有凭有据”地获得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一方,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他将不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而由保险公司来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当时有分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实施后,一旦发生车祸事故,责任人、被撞人的经济利益都得到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承保面以及保费都将成倍扩大,所以它将促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但本案中的被告方华泰保险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和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而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虽然新交法明确了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机动车主无过错而承担的赔款却不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应付的事故责任的赔偿前提。法院如果支持保险公司一方,那么第三者责任事故的风险不能通过保险减轻,将不合理地加重无过错方的责任,将会对交管部门的无过错赔偿执法产生障碍;但不支持则明显有悖于保险合同,并将行政强制管理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这也不合理。
二、案例思考:
  1、1999年9月11日,某面粉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该面粉厂于同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泼大雨,当夜的风力很大,某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音大又为了赶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到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运转的三台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生产被迫中断。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验险,最后定损为:维修费用为8510元。该车间的电机属该厂投保的固定资产中的一项。根据当天的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晚降雨近一小时,降雨量为12毫米,最大风力为8级。问这次保险财产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2、某皮件厂于19XX年从国外购进了一台自动化生产设备,进入车间厂房后一直没有使用。次年2月1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该引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93500元保险。5月31日,一名职工在喷漆时不小心,由一枚小小的烟蒂,酿成一扬大火。该厂认为,既然在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时,该设备按账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而该设备在遭受火灾后恐已无法修复,即便能够修复费用也将接近超过修复后的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保险公司应按93500元予以赔偿。保险公司邀请了几名专家、会同该厂的技术人员及财会人员共同对该受损设备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技术鉴定,结果发现,该设备内部的一些部件的损坏并不严重,利用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相应部件可以更换或修复,修复后其性能不会低于原产品,且费用只需要5610元。据此,保险公司不同意按全损处理,而只赔付5610元修复费。该厂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认为此设备的购置价为93,500元,且按此价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虽然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得多,毕竟是厂家为购置这台设备付出的代价。保险公司不按"代价"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如保体现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实施补偿呢?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正确吗?为什么?
  3、张某拥有5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4、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当:(1)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绝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3)相对免赔率为5%,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5、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6、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7、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8、某A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B车辆财产损失22万元和货物损失8万元,A车辆损失24万元和货物损失6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A车主负次要责任,为40%;B车主负主要责任,为6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5%),则:
  (1)甲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9、.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10、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是奚之妻乘本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本公司驾驶员负全责。奚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抚恤金等约4万元。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法院如何处理?
  11、.小学生张某,男,11岁。19XX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
  12、王某于2003年3月4日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20000元。合同中规定的医疗费用的绝对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85%,给付限额为6000元。2003年10月,王某因病支出医疗费7000元。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王某的医疗保险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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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1: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太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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