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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攻坚三把斧:多予、少取、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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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5: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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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今年的公报,感到不完全解渴,觉得没有像以前有土地承包制这样的大动作,新意不够。其实,它是近几年农村经济政策的系统总结,是以后农村改革的总指南,提法、内容等方面,较上一届仍有很多重大突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说。

    韩俊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的主要突破表现在:

    一、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制度,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公告中说,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这些提法,都是10年前没有的。尤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提法,“最严格”三字表明了国家从根本上保护农民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决心。

    二、公报指出,要“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现行粮食购销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储备和经营不分;我国粮食统一市场没有形成;国家贮备粮功能定位不明确;粮食部门冗员负担重,亏损挂账数额巨大,难以消化。

    三、公报指出,“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种提法也是全新的。

    他说,我国税制不科学———农业税是按土地的常年总产量计征的,而不是按扣除生产消耗后的实际所得。这样,没把农产品当作商品,就出现了“农民种地亏损还要照章纳税”的事情。另外,按土地常年总产量征收8.4%的农业税,税率偏高,农产品增值税税负19%,工业品增值税一般税率17%,农产品增值税率比工业品高,世界少有。

    他认为,问题还有———税负不公,城乡不平等,农民作为纳税人没有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城乡税制不统一。城镇个体户的增值税有月销售额600至2000元的起征点,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而农业税没有起征点和免税额,按全额计征,这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纳税的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绝大多数农民无须纳税。

    他称,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负担一直比较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对农业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取消农业特产税好”,韩俊解释,开设农业特产税的本来目的,是为了增加棉农、粮农的收入,但实际上,乡镇财政收入压力大,征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据实征收流于形式,征过头税问题相当严重。特产税的收入,基本用于乡级财政的日常开支,没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因为缺乏规范和约束,农业特产税已经演变成增加农民负担的新渠道。

    四、公报指出,“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要“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而以前提得最多的是“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平等”二字意味着,很多就业歧视政策有待消除。

    五、公报称,要“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韩俊说,尽管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合作企业还是商业银行,公报中尚不明确,但把农村信用社由从前的“农民合作性经营组织”定位成“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是相当大的突破,对农村金融工作将产生较大影响。

    韩俊笑称,很多人指望着这次公告能给出灵丹妙药,其实,农村问题绝不是一夜间能解决的,没有人能给出具体的时间表。但一夜间取消农业特产税,说明决策层的动作还是快而准的。

    韩俊告诉记者,他认为当前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对农民取之过度,税率太高,该考虑农村的休养生息了;予之太少,国家应加大金融、财政投入,扶持农村;没有放活农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税制等方面,对农民尚有很多不合理、不平等的歧视政策。“农村改革攻坚的三把斧就是———多予、少取、放活。”韩俊总结说。

    背景资料
    1、如何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要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特产税,加快推进县乡机构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等综合配套改革。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制度,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的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新增试点地区核定常年产量,可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

    要妥善处理农民公平负担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及其附加按照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计税,客观上会造成一部分种地多的农民负担增加。因此,各地区在试点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把因种地多出现农业税收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切实减下来,以调动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应注意解决好毗邻地区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促进农业税负担公平合理。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向农业生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倾斜。结合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进行调整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补贴方式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2、如何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
    根据《决定》的精神,改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性规定,为农民在城市就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全国农民跨区域流动已形成近亿人的规模。但由于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尚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许多城市仍保留着一些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性规定,比如,有的城市为了多解决本地人员就业,对一些工种明确规定不准农民工进入;有的规定农民工必须办理各种繁杂的证件,否则就不能务工等等。此外,几乎所有的城市都没做到使农民工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待遇,如一些农民工虽然长期在城市务工,但由于户口问题,其子女无法在务工地的学校上学;即使有的地方允许农民工的子女借读,但费用昂贵,一般的农民工根本承担不起。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别就更大了,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相比,在工资、保险、医疗等方面的待遇普遍较差,一些农民工甚至连起码的劳动保障条件都没有。所有这些,都必须按照这次《决定》的精神,逐步加以改变。———摘自人民出版社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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